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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8月28日 星期四

強制驗樓計劃的程序

    強制驗樓計劃的程序

    1. 在送達法定通知前,屋宇署會向被選定為目標樓宇的業主發出預先知會函件,提示業主作出準備及安排所需的訂明檢驗和訂明修葺工程。
    2. 在發出預先知會函件不少於6個月後,屋宇署可向目標樓宇的業主送達法定通知,規定業主在指定期限內對樓宇的公用部分、外牆及伸出物或招牌進行訂明檢驗,以及進行檢驗後認為需要的訂明修葺工程。在送達法定通知後, 有關樓宇名單會上載屋宇署網站。
    3. 樓宇業主(在大多數情況下是有關樓宇的共同業主或業主立案法團(“法團”))如接獲根據強制驗樓計劃送達的法定通知,須委任一名註冊檢驗人員在指定期限內進行所需的訂明檢驗。
    4. 除非獲得有關附屬法例的相關條文豁免,否則註冊檢驗人員須親自進行訂明檢驗,以確定該樓宇是否已變得危險或可變得危險。
    5. 如註冊檢驗人員認為需進行訂明修葺,有關業主須委任一名註冊一般建築承建商或已註冊進行相關修葺工程的註冊小型工程承建商,在一名註冊檢驗人員(此註冊檢驗人員與進行訂明檢驗的註冊檢驗人員是否同屬一人,可由業主決定)的監督下進行所需的訂明修葺。
    6. 訂明檢驗及訂明修葺完成後,獲委任的註冊檢驗人員須向建築事務監督分別呈交檢驗報告和完工報告,連同以指明表格填寫的證明書,以供記錄及抽樣審查之用。

    強制驗窗計劃的程序

    1. 在送達法定通知前,屋宇署會向被選定為目標樓宇的法團發出預先知會函件,或將有關函件張貼在樓宇的顯眼位置,以預先通知業主進行所需的訂明檢驗及訂明修葺工程。此預先知會函件不會另行向個別業主發出。
    2. 在發出預先知會函件不少於兩個月後,屋宇署可向目標樓宇的業主送達法定通知,規定業主在指定期限內對樓宇的窗戶進行訂明檢驗及檢驗後認為需要的訂明修葺工程。在送達法定通知後,有關樓宇名單會上載屋宇署網站。
    3. 樓宇業主如接獲根據強制驗窗計劃送達的法定通知,須委任一名合資格人士在指定期限內進行所需的訂明檢驗。
    4. 該合資格人士須親自進行訂明檢驗,以確定窗戶是否已變得危險或可變得危險。
    5. 如該合資格人士據其檢驗所得認為需進行訂明修葺,有關業主須委任一名註冊一般建築承建商或註冊小型工程承建商(此承建商須就關乎窗戶的小型工程獲得註冊資格),在一名合資格人士(此合資格人士與進行訂明檢驗的合資格人士是否同屬一人,可由業主決定)的監督下進行所需的訂明修葺。
    6. 如合資格人士本身是註冊一般建築承建商或註冊小型工程承建商,該合資格人士亦可就由他進行檢驗的窗戶,擔任有關訂明修葺的承建商。不過註冊小型工程承建商只可按其級別、類型及項目註冊的小型工程進行有關的修葺。
    7. 當訂明檢驗及訂明修葺完成後,該獲委任的合資格人士須向建築事務監督呈交以指明表格填寫的證明書,以供記錄及抽樣審查之用。

    樓宇檢驗的涵蓋範圍

    在強制驗樓計劃下,檢驗的範圍包括以下樓宇構件︰
    1. 外部構件及其他實體構件;
    2. 結構構件;
    3. 消防安全構件;
    4. 排水系統;
    5. 認明位於樓宇公用部分、公用部分以外的樓宇外部(如外牆、天台或平台、與樓宇毗鄰的庭院或斜坡),或在樓宇臨向或緊連的任何街道上的僭建物。
    有關需作檢驗的樓宇構件更多的例子,請參考附件 I  

    窗戶檢驗的涵蓋範圍

    在強制驗窗計劃下,檢驗的範圍包括在樓宇的公用部分及個別處所的所有窗戶。然而,室內的間隔玻璃嵌板及地下舖面的櫥窗並不是在強制驗窗計劃下訂明檢驗所涵蓋的窗。

    在強制驗樓過程中認明的僭建物

    在強制驗樓計劃下,註冊檢驗人員須向屋宇署報告位於其檢驗的樓宇的公用部分、公用部分以外的樓宇外部(如外牆、天台或平台、與樓宇毗鄰的庭院或斜坡),或在樓宇臨向或緊連的任何街道上被認明的僭建物。屋宇署會按當時的執法政策處理,優先取締那些對生命財產明顯構成威脅或迫切危險的僭建物,新建的僭建物,以及其他根據執法政策屬須予以取締的僭建物,規定業主把僭建物拆除。
分享by:順達鋁窗鋼閘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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